结果后来的事情我们也都清楚了,温州人的店被砸了之后也没那么好欺负。很快组织了一帮人进行反击。在你来我往之中,温州人的老板就被湖北人给打死了。
我们主要是问了具体谁对温州人的老板下了死手,胖子告诉我们,他事后和小柱通过电话,小柱告诉他下死手的应该是他的堂弟,因为当时死者拖住了小柱,想狠揍小柱一顿的。他堂弟看见了就来解救小柱,并用钢管打了那个人的头,据说是直接打在后脑勺上,后来的结果我们也知道了。
我们当然也关心小柱的行踪,胖子对小柱的行踪,他说不出个所以然来,他只是提供了几个联系人,说这几个人借钱给小柱跑路,当然这个情况我们立即汇报给了大队领导。
胖子还向我们提供了他叫来的几个老乡的身份情况,以及那几个老乡在具体砸店过程中的行为。就我们事先抓获的12个人,其中有一大半都是胖子叫过来的。现在有了胖子的口供,要定那放掉的12个人的罪已经没有问题了。
现在就是有这个问题,这12个人已经放了,还要不要去抓?以什么手续去抓?后来领导商量了之后,暂时不去动那12个人,把这主犯先送到检察院再说。
接下来的案件由原先负责主侦的探组负责,我们则是做好配合工作。因为这个案子前期收集了大量证据,对胖子的定罪量刑并不存在什么大的问题。那12个人虽然放了,但他们的口供都还在我们这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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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是案件报到审案中队,再由审案中队提请逮捕,一切都是进行的顺理成章。审案中队一刻都没有耽误,本来三十天的案子,两天就送到了山阳检察院,山阳检察院审核一下没问题就立即批准逮捕,因为牵涉命案,公诉人变成了市中级人民检察院。因此山阳检察院提前将案情通报给了市中级人民检察院。
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一看,我们在提请逮捕前还事先释放了十二个人,于是他们的第一反应就是我们办案单位在办这个案件中存在猫腻。认为我们在办这个案件时徇私枉法了,市检正愁找不到成绩呢?
我们这个案件简直就是人瞌睡就有人递枕头,他们立即向山阳检察院发了案件纠正通知书,要求严查该案件中存在的徇私舞弊。
山阳检察院也感觉事关重大,在调阅了我们的全部案卷后,也觉得这里面存在问题。因为我们放掉的这12个人, 虽然不是主犯,但是他们的犯罪行为及情节非常的明确,关键这是一起命案,稍有连带就会被重判,可是我们就这么随随便便的放了,连他们检察院的意见也不问一下,甚至都没有去通气。
这样的案子办出来,你说这里面没有猫腻,连鬼都不相信。于是山阳检察院立即向我们公安局发了纠偏通知书,主要列了两条意见。
一是,对这12名犯罪嫌疑人立即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,并要求我们公安机关立即对他们进行抓捕。二是,严肃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,清查本案中有没有涉及到职务犯罪的行为。同时他们把这个情况上报了市纪委。
我们公安局收到了纠正偏通知书就知道闯下大祸了,按照检察院的要求,第一条还好办,无非是把这12个人开具逮捕证以后上网追逃。可是这第二条就不好办了,追究办案人员的渎职行为。关键是本案中办案单位多次提出不能释放这12名犯罪嫌疑人,是法制科一意孤行,非要放了这十二个犯罪嫌疑人。现在要追责,那应该追谁的责?要让我们刑大办案的人来背这个锅,这肯定是不会背的,因为法制科在释放呈请表上白纸黑字都签了字了,现在他们想赖也是赖不掉的。况且这件事情,赵局跟邵大都多次到法制科去协调,他们是一点面子都不给。现在闯祸了,赵局跟邵大也不会让刑大来背这个锅。
这件事情发生之后,一把手局长也顿感压力。因为上级纪委很快来调查这件事情,主要是询问为什么我们私放人犯,到底是疏忽还是主观的原因。我们余局长深感压力重大,再加上上次上访的事情,还没有平息,两件事情加在一起,直把余局长压得喘不过气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