协议里乱七八糟说了一通。
翻译过来的意思却很简单:“你在公司被老板、管理层、经纪人欺负了,你得憋着忍着,否则爆料出去影响到了公司的利益,就等着吃官司,赔巨额赔偿金。”
黎笙这边还没回。
新的经纪人,又发来一句:“黎笙,我这边了解到,再有半年多你合约就到期了,趁着新戏还没拍,到公司来把续约合同签了吧?这几年公司用在你身上的资源不少,但真没在你身上赚到钱,不过我刚上任,结个善缘,不减少待遇,新的续约还是按照上一份合约来。我够意思吧?”
黎笙还没毕业,就签约了现在的经纪公司。
她赶上好时候了。
那会儿的经纪约都还是三、五年一签,不像现在动辄十年。
合约分成比例,是扣除运营成本之后,和公司六四分。
看起来她分六似乎不错,但实际上那所谓的运营成本就是大坑。
黎笙一直处在被公司放养的状态。
戏都是自己去找,自己去面。
但每年,这家公司还是会扣除高昂的运营成本。
以至于,实际上黎笙和公司的分成比例,实际是在三七。
但,好处是这家公司,不干预她接什么戏,不强迫她做她不愿意做的工作。
糊也没关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