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8章 伤害赔偿

芬芳人生 文润兰香 1439 字 2个月前

巡警赶到后,公园管理人员才慢悠悠地从远处赶来。因抢救不及时,江某停止了呼吸,一个年少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。

事故发生后,公园竟然冷酷地表示不承担责任,理由是公园租船处已有告示:“禁止下湖游泳”,而江某擅自下水游泳身亡,与公园无关。且公园几乎每年都有此类事故发生,也没有人来找过要公园赔偿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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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江某的母亲悲痛欲绝,她坚持认为,儿子的死是公园管理不善造成的。她向湘潭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,同时向女报投诉,要求雨湖公园对江某的死负责。

C市消费者委员会经调查后认定:公园作为经营者,以售票、出租的形式,向消费者江某提供了游船服务,江某以购票、租船的形式,接受了公园的服务,双方即构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,根据《消费者权利保护法》之规定:“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,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,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”

公园出租游船,这是一种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经营项目,必须配套有切实可靠的保障措施。但公园只有一句简单的告示,加上配备的几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,造成事故且救护措施十分不得力。

再有,江某与同伴均为未满 14 岁的少年,根据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,这些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,公园不应向其提供租船服务。

因此,公园应对江某溺水死亡承担法律责任。

8 月 27 日,C 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在接受记者非凡采访时指出:消费者在公园接受服务时,若致伤、致残、致死都有权要求公园进行赔偿,并呼吁:公园管理要加强安全保障措施,万万不可马虎,不可疏忽!

由于公园态度强硬,消费者委员会只好将此情况向其主管部门及市政府反映。7 月 29 日,在市政府一位副市长主持下召开协调会议,女报记者非凡参加,有关方面负责人与当事人当场进行了商议,终于艰难地达成协议:雨湖公园向江某家属支付赔偿金 2.395 万元。

这是一宗商家不承担法定责任,拒绝赔付,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典型的案例。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、国有单位等,依仗其强大的背景,肆无忌惮地欺负、欺压弱势的消费者。

非凡提醒广大消费者,一旦遇到强势的、拒不支付伤害赔偿的商家,可以主动寻求消费者委员会、其主管部门以及媒体的帮助,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。对不良商家的忍让和放纵,本身就是对市场公平正义的无情侵蚀,也是对自己和他人消费安全的不负责任。它不仅助长了不法商家的嚣张气焰,还可能让更多无辜的消费者受到伤害。

因此,勇于站出来,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,是每一位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,也是推动社会诚信建设、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的重要一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