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术中队还详细介绍了整个现场的出入口,对现场的这些出入口进行了仔细的勘察,但未发现有破坏的痕迹。因此犯罪嫌疑人进出现场的通道也是难以确认。
另外现场由于进行了清理和打扫,根据死者家属的回忆,一时也难以确定现场有无失少财物。
总之,现场留给我们的案件,甄别依据是少之又少。关键还不可靠,让我们就算找到了犯罪嫌疑人,也难以用可靠的现场证据进行甄别。
赵局此时提出质问:“联山派出所出警的民警在不在,你们难道不知道要保护现场吗?现场被破坏成这个样子,你们这简直是渎职,一定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。否则以后每个案子都这样,我们还要不要破案了,还要不要抓犯罪分子了。你们联山派出所的人简直就是在放纵犯罪,真是乱弹琴。”
赵局发了一通邪火,这让在场的联山派出所所长坐立难安,而且局里领导发火了,他还不敢当面顶撞或解释解释。只能先由领导在那里训斥,等领导说完了,再找机会进行解释。
好不容易等赵局发完脾气,这时邵大先和赵局解释,:“这也不能全怪派出所,主要是这个案子发现前,受害人家属先开始了丧礼的事宜。当时他们以为这个死者是正常死亡,因此就先对死者的住处什么的清理了一下。直到发现死者死的蹊跷,这才想到报案,而此时现场已经被极大的破坏了。因此要怪也不能怪派出所保护现场不力,而是实在是原本死者家属没有发现这是一起命案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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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局的脸色稍稍缓和了一些,问技术中队:“难道现场什么都没有发现吗?对本起案子的起因起码有一个判断吧?”
技术中队长谨慎的说道:“由于缺少现场证据的支撑,我们也只能根据主观的判断,来推测概率比较大的可能性。这起案子从因果关系上判断,我们认为存在两种可能,一是熟人作案,目的可能就是想将受害人杀死。判断依据两条:一是受害人长期卧病在床,需要人照顾,已经对家属造成了很大的负担;二是受害人缺少行动能力,但却经常对自己的亲属进行抱怨,导致与其他家属的关系紧张。这两种可能都会导致一些人产生让受害人死亡,这样可以一了百了的想法。这是我们从现场邻居的访问中了解到的,可以作为判断的依据。还有一种可能,犯罪嫌疑人进入受害人的居所,可能就是为了盗窃或抢劫受害人的财物。因事情败露而杀人灭口。这个判断依据主要是:一我们在现场搜索中,没有发现现场有值钱的财物,比如首饰,现金什么的;二是犯罪嫌疑人不仅对受害人的头部进行了钝器攻击,还进行了掐脖子的手段,非要致受害人于死地,这说明犯罪嫌疑人害怕事情败露,很快会牵连到他本身。”
邵大问:“那你们判断这两种可能性哪一种概率比较大?”
技术中队长道:“就我个人的倾向而言,我觉得受害人认识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很大,至少有一定的熟悉度。这样才会促使犯罪嫌疑人痛下杀手,致受害人人于死地。否则单纯的盗窃或抢劫财物,就受害人的行动能力,犯罪嫌疑人完全没有必要杀死受害人,给自己增加更多的罪行。”
邵大说:“这个推论还是比较有可信性的,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看,这种可能性也的确是最大的。”